省级公共图书馆 每周开放不少于72小时

“省级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72小时,市州公共图书馆不少于63小时……”11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分组审议《贵州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新中国成立后,我省高度重视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逐步建立起了省、市、县三级公共图书馆系统。截至2018年底,我省共有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94个。公共图书馆通过开放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展公益性讲座、培训,提供文献信息查询、借阅服务等,为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我省公共图书馆还存在服务体系建设和空间布局有待优化、组织管理制度有待健全、服务功能和积极作用有待提高等问题,与建设文化强省的要求还明显不相适应。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图书馆。市州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为区域内的中心馆。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为区域内的区域总馆。乡镇(街道)图书馆(室)和村(社区)农家(职工)书屋为区域分馆。少数民族地区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民族文献分馆或民族文献阅览室。

根据《条例(草案)》,省级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72小时,市州公共图书馆不少于63小时,县级公共图书馆不少于56小时,乡镇(街道)、村(社区)图书馆(室)不少于48小时。同时明确,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公众需求,推行错时开放;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适时开放。

《条例(草案)》明确,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以下五项服务:文献信息查询、借阅;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流动服务和定点服务;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及信息素养教育;国家规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

不仅如此,《条例(草案)》还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或改变其功能。经依法批准拆除公共图书馆或改变其功能的,应当先建设后拆除。重建、改建公共图书馆的设施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等指标不得降低。”       (肖达钰莎)

擅自转让“有条件开放政府数据”最高罚款五万元

此次会议上,《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被提交审议。《条例(草案)》中规定,擅自转让获取的有条件开放政府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开放属性,政府数据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种类型。可以提供给所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的政府数据属于无条件开放类。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提供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的政府数据属于有条件开放类。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政府数据属于不予开放类。

《条例(草案)》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转让获取的有条件共享开放政府数据,不得擅自将获取的有条件共享开放政府数据改变用途或者使用范围,不得利用政府数据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来源:贵阳晚报 肖达钰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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