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怎么领?能领多少?贵阳医保详解→

申领生育津贴的条件是什么?发放标准如何确定?需要准备哪些资料?……近日,贵阳市融媒问政平台收到不少市民留言咨询生育津贴相关问题,为此,问政平台专门邀请贵阳市医保局工作人员就相关问题进行统一答复。
【市民提问】符合享受生育津贴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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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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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一、享受条件:单位参保女职工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以入院时间前是否连续缴费作为判断是否准予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的标准(补缴时间以分娩入院时间点为界限),规定如下:

(1)对于分娩入院时间之前补缴其所欠生育保险费并实收到账的,其他政策条件符合的参保人员,准予支付其生育津贴;(2)对于分娩入院时间后补缴其所欠生育保险费的,不予支付其生育津贴。

(3)若入院前连续正常缴费的,产假期间有缴费晚到账、中断参保、停保等情况的,在计发生育津贴时会相应扣除中断期间的生育津贴待遇;若入院前连续正常缴费的,产假后的6个月期间有中断或者停保状态的,则不影响申领生育津贴。《关于明确生育津贴核发中相关问题的通知》(筑人社通[2013]140号)、《生育津贴宣传知识问答》、《关于规范生育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4]3号)

二、《关于明确生育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筑人社通[2014]23号)规定: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的相关规定,参保单位在职工产假期间中断缴费或停保的,经办机构在计算生育津贴待遇时从女职工产前15天开始计算。三、《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筑人社通[2013]6号)规定:

1、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连续缴费满6个月(不含6个月)后生育的,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连续缴费不足6个月生育的,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2、我市统筹区域外转入的女职工,其转入前后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期限可以连续计算。

3、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中断缴费的,经办机构从中断缴费次月起停发该单位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待遇。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缴所欠缴费用的,从补缴成功次日起,其参保职工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欠费期间的生育津贴待遇由参保单位支付。其中“正常缴费”的含义:参保女职工在申领生育津贴时,单位整体生育保险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有欠费。

若单位有欠费则无法申领到生育津贴,且按文件《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筑人社通[2013]6号)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中断缴费的,经办机构从中断缴费次月起停发该单位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待遇。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缴所欠缴费用的,从补缴成功次日起,其参保职工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欠费期间的生育津贴待遇由参保单位支付。”

四、个体工商户、企业参保男职工可否享受生育津贴1、若个体工商户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的医疗保险只能享受生育住院待遇,没有生育津贴;若按单位职工缴纳的五险,则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2、单位男职工发生计划生育手术,是否有计划生育津贴:目前贵阳市单位参保男职工没有生育津贴待遇。

【市民提问】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如何确定?

640-77
【贵阳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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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为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30天×法定产(休)假期天数。单位缴费基数:指以参保女职工入院生产时所在单位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作为其待遇计算基数。津贴发放后出现单位缴费基数调整的,不再对生育津贴待遇进行补发。参保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成立不满1年的,按照单位成立之日起至发放生育津贴前所在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职工人数作为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

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是指该单位正在使用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

二、生育津贴是对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在政策内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产休假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工资收入的替代。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政策内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规定的产休假期内,应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但与本人工资不重复享受。

【市民提问】申领生育津贴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640-77
【贵阳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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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或社保卡 ;2.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

3.参保单位银行账户信息。

备注:以上办理材料如果医保经办机构可以通过共享数据获取的,免提交。

【市民提问】我的妻子无工作单位,

能否享受医疗费用经济补助?

640-77
【贵阳市医保局】
640-78
参保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其配偶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按照本市参保女职工上年平均生育医疗费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其配偶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门诊流产手术(含人工、药物和钳夹术)和门诊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按支付规定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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