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境内“文书”之争 何时休?

“一卖一了,父卖子休;如花落地,永不归枝;水流东海,永不回头。”、“父卖子休,子卖父丢;高坡滚石,永不回头。如有反悔,罚黄金二两,白水牛两头。”这是发现于贵州省锦屏县的、清代康熙末年撰立的一份民间契约上的一首“誓愿歌”。

中国古代契约精神,在这首“誓愿歌”中得到了近乎完美的诠释。但支撑这首“誓愿歌”的是其背后的一个庞大的文化体系。

近二十年来,贵州东南部崛起了一门显学“文书学”。其数量之巨、价值之大、影响之广,足以使其并列于故宫档案和徽州文书之后。一时间,学界著述累累,成果斐然。

贵州东南部文书,成为中国现今保存最完整、最系统、最集中的清代文书之一,被称为与故宫明清档案、徽州文书比肩的“中国三大文书”之一。英国牛津大学教授柯大卫(David Faure)认为“像这样大量、系统地反映一个地方民族、经济及社会历史状况的契约,在世界上也不多见,希望加强抢救和保护。”并断言“完全有基础申请世界文化遗产”。

学界,特别是学院派专家学者纷纷从历史学、经济学、人类学、法学等角度对之进行研究,其影响出乎意料,从“黔学中的一门显学”一跃而成一门可与主流文化对话,亦可走向世界的“大学问”。

原本藏于民间的、数十年无人问津的“废纸”,一下子成了抢手的“香饽饽”。

于是,围绕“锦屏文书”、“清水江文书”之争此起彼伏。甚至还出现了“剑河文书”、“岑巩文书”、“天柱文书”、“三穗文书”、“黎平文书”等等,不一而足。

尴尬的是:一方面,“锦屏文书”入选《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并获得了地方立法保护。一方面,贵州省学界主流和锦屏周边县并不认同“锦屏文书”一名。文书“名”之乱象,引发各方“暗自较劲”、“各显神通”。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互不相让。

如果说,昔日“废纸”成其为人人争着保护、研究的“香饽饽”,是一件文化幸事。那么,文献之“名”,成为人人争抢的“唐僧肉”,可就不是一件文化“幸事”了。

与其让文书“命名”乱象继续,倒不如揭开这层“遮羞布”,让其在空气中“晒晒”太阳。

贵州省档案局认为“‘锦屏文书’与‘清水江文书’两个称谓,是学术界的不同观点,……”。

既然系学术问题,是可以在学术领域加以探讨的。

以县级行政区划肢解“文书”是否符合科学精神?

2010年2月,锦屏文书入选第三批《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

目前,贵州东南部“文书”的整理出版成果中,除“锦屏文书”外,还出现了“剑河文书”、“岑巩文书”、“天柱文书”、“三穗文书”、“黎平文书”等以县级行政区划命名的学术成果。

按此逻辑,如果“以县级行政区划分而命名”之说成立,那么如敦煌文书、徽州文书岂不是也要划分为若干个“文书”名称?

命名同一文献,“以县级行政区划分而命名”之说,不符合科学精神。既无成功先例可循,亦无可靠理论支撑。

一块精美明净的镜子,摔成几部分,有伤大雅。一个可以走向世界的品牌,冠以多个名字,让人云里雾里,不知所云。

与其把有限的资源用在争名夺利上,还不如集中优势资源用在保护、研究和成果转化上。

民间档案文献史料,是全社会共有的财富,是全人类智慧的结晶。

“文书”属于全社会、全人类,她需要一个让世界如雷贯耳的名字。如故宫文献,如徽州文书,如敦煌文书,响当当立于世。

以一条河命名“文书”是否合乎文献常识?

目前,“文书”的整理出版成果和省州有关学术、档案机构的“宣传”,以及部分学者的研究成果,多以“清水江文书”为名。

但“锦屏文书”却是获得黔东南州地方立法“认可”的。

2018年12月29日,人民网刊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文书保护条例》一文,载: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文书保护条例(2018年8月30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锦屏文书(以下简称“文书”),是指黔东南自治州境内以锦屏为代表的清水江、都柳江和氵舞阳河流域的苗、侗等各族人民在明、清至民国时期形成,反映林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以及民间习俗、生态环保、区域经济、民俗文化、社会变化的历史记录。包括:山林、田地、房屋、宅基地权属纠纷诉讼、调解裁决文书,家庭收支登记簿册,乡村民俗文化记录,官府文件,村规民约,族谱等。”

但,多年来,省内部分主流学术机构似乎并未认同“锦屏文书”这一名称。

2013年4月27日下午,“贵州大学清水江学研究中心揭牌仪式暨学术研讨会”在贵州大学中国文化书院的“勉学堂”举行。学术活动后,在媒体刊发的新闻中,有这样一段原话:贵州大学中国文化书院自2002年成立以来就一直进行清水江文书的调查、整理与研究工作,获得国家重大招标课题、清史工程课题,以及省部级课题多项。

2018年1月20日,由贵州民族出版社、凯里学院主办的《贵州清水江文书·黎平文书》首发式暨学术研讨会在贵州省凯里举行。学术活动后,在媒体刊发的新闻中,有这样一段原话:复旦大学教授朱荫贵认为“清水江流域发现如此众多的原汁原味反映少数民族地区生活全景的第一手地方文献资料,即便将其置于中国几千年文明史中观察,也是极为罕见的学术文化大事,可说是继甲骨文、汉晋竹简、帛书、敦煌文书、徽州文书之后,中国历史文化上的又一重大文献成果”。贵州大学教授张新民强调“清水江文书是极为珍贵的世界记忆文化遗产”。中国社科院徽学研究中心研究员阿风认为“清水江文书是了解中华法系,特别是民事法权关系的重要资料”。凯里学院李斌教授认为“清水江文书具有极其重要的文献价值、历史价值、文化积累价值、民族学价值、人类学价值、社会学价值,是研究清水江地区当时的社会生活、经济史、法制史、民族关系、族群关系、官民关系、贸易往来等方面的珍稀文献”。

按照上述学术交流活动,贵州学界主流提倡的是“清水江文书”,而非“锦屏文书”。

如此说,不在清水江流域的“岑巩文书”等,又该置于何处?

按此逻辑,贵州学界主流是否又应该再命名一个“氵舞阳河文书”?

进而推之,湖南境内的部分文书,又该如何命名?

如果学界认为在黔东南地区发现的“文书”是同一个体系,那么,就不应该出现两个名称。且河流的名字,不是行政区划地名。“清水江文书”之命名,与国内外学术界“以最早发现地命名”的惯例与原则不符。

以河流流域命名,似乎有“以范围命名”之嫌,难免顾此失彼,以偏概全。

需不需要尊重以首发地命名的惯例与原则?

二十一世纪初,学界普遍认为,贵州东南部的“文书”,最初系学者杨友赓等于上个世纪首次发现于锦屏县文斗村。

后来又出现了一种说法“据目前研究可知,……;1953年天柱本地学者龚其昌第一次私人收集和整理了清水江文书;1959年锦屏县有关政府部门第一次将清水江文书收入档案馆保存;1960年贵州大学历史系在清水江地区进行历史调查,收集有包括文书和碑刻在内的重要资料。此间,贵州民族研究所在国家民委组织下也进行了苗族和侗族社会历史的调查。八九十年代以后,清水江文书研究成果开始增加,……。”

笔者以为,所谓“最早发现地”,当以“最早发现”且“公开发表”为标准。最早发现而不公之于众,算不算“最早发现”,有待商榷。

目前研究可知,最早公开出版且有相当篇幅介绍“文书”的书籍为《侗族社会历史调查》(贵州省编辑组编,杨有赓主编贵州民族出版社,1988)。杨有赓发表的论文有《清代黔东南清水江流域木行初探》(贵州社会科学,1988,8)、《文斗苗族地区的明清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状况——<姜氏族谱>剖析》(贵州民族研究,1989,4)、《明清王朝在黔采“皇木”史略》(贵州文史丛刊,1989,3)

杨有赓“最早发现”且“公开发表”,将文书公之于众的时间最早可追溯到上个世纪80年代。因此,严格来说,“文书”的首发地应为文斗村。

如按照国内外学术界“以最早发现地命名”的惯例与原则,“文书”应命名为“文斗文书”。后来为什么以“锦屏文书”命名,不得而知。

是不是非得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命名?笔者似乎还没找到可靠的学术依据。

但可以肯定的是,以“锦屏文书”命名,受到了周边同级行政建制的多县的“集体抵制”,一些机构、院校,以及部分学者的“轻慢”。

2015年1月16日,贵州省档案局在回复《中国档案名录锦屏文书不得恣意篡改》地方领导留言中,有这样一段原话:经了解,“锦屏文书”与“清水江文书”两个称谓,是学术界的不同观点,国家档案局、贵州省档案局没有行文更改“锦屏文书”的名称,“锦屏文书”仍然列为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有关部门在组织开展抢救和保护工作中根据不同需要,适时采用称谓,但不会影响“锦屏文书”抢救和保护工作的正常进行。

需不需要一个统一的文书名称?

梁启超曾有言:“二十四史非史也,二十四姓之家谱而已”。

此语未免有些“偏激”之嫌。然而却也道出了缺少普通民众生活内容的“正史”之弊端和软肋。

因而,可补“正史之缺”的民间档案文献史料得到了时下学界前所未有的重视。

随着学界对历史研究观念的转变,民间档案文献史料研究的升温,已经是大势所趋。因此,在贵州东南部发现的大量“文书”势必成为一门热门学问。

毋庸置疑,随着民间档案文献史料热,“文书”将会给一个地方带来巨大的知名度、影响力甚至旅游价值、经济价值、文化价值等一系列可触摸和揣进口袋的“利益”。

近年来,我们看到多篇锦屏学者针对文书命名的情况反映和呼吁见诸媒体或相关平台,如《贵州省编纂丛书改动原始馆藏档号,涉嫌触犯国法》、《档案人希望恢复“锦屏文书”遗产名录称谓》等。我们也看到有关学术机构对此“不屑一顾”和“我行我素”。

但民间文献是服务于人类文明进步的,不是哪一县、哪一机构、哪一个人的私有资产。

把文书变成“一堆散沙”,能走多远?令人堪忧。

一个统一的、为各方接受的、符合命名惯例和原则的名称,对推动提升一门学问的整体研究水平,打造一个足以走向世界的文化品牌,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锦屏文书”、“清水江文书”之争何时休?

从目前的结果看,似乎地方立法、行政命令,依然未能终结“文书”命名之乱象。

“文书”命名之乱象,有来自学术机构的“面子”坚守和学者的文献观点坚持,有来自各地方的利益考量,有来自传媒的人云亦云,以及方方面面因素的掣肘。

正所谓:穷时兄弟同吃一锅饭,一旦天上突然掉下一个大馅饼,兄弟间准得打破头。

小时候,在乡村老家,看到村人常常为了一棵树、一块地、一片林,或者一渠水、一块坟地,而争论不休,甚至大打出手。长大后,走出山门,才发现山外居然还有一个比“文斗寨”大得多的世界,精彩得多的世界。

于是,我开始思考:老是在“文斗寨”为一木一坟而争个头破血流,打个你死我活,实可悲至极矣!倒不如退一步海阔天空,到另外一片天地去谋生活,拓展生存空间,而后实现家乡情怀。

因为,“文斗寨”不是我肢解了就可以揣进口袋带进泥土里去的。

我不知道这种逻辑运用到解决“文书”的命名之争上是否贴切和合适。

但把文书肢而解之,或者强制让各方接受一个“难以接受”的名称。于“文书”不利,于文化无益。

目前,“文书”的研究处于基础研究阶段,或者说从基础研究向对比研究过度的阶段。此时不解决统一命名的问题,则会给今后的研究走向带来“后患无穷”。

笔者以为,如果坚持“以首发地命名”之惯例和原则,那么文书应该命名为“文斗文书”;如果坚持“以发现范围命名”之规则,那么文书应该命名为“黔东南文书”或“湘黔文书”。

是应该求之大同,力求多数接受,达成普遍共识?还是应该遵循民间档案文献史料“以首发地命名”之惯例和原则?抑或任之乱象继续?成了当务之急的问题。

对民间档案文献史料的收藏、保护、研究、交流、展陈、传播,国家有相关法律法规对之进行规范。关于命名,古今中外,学术界亦有一定惯例和原则可循。

“唐僧肉”虽好,但不可分而食之,亦不可私而食之。

解决“文书”的命名之争,需要大智慧,长远眼光和战略高度。亦需要摒弃成见,放下面子,以及利益和学术观点上的一己之私。

学术界应该对此进行开放而理性的大讨论。

(作者为黔东南州科学决策学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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